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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233号原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新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23 11:14:1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233号原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233

甘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保证金36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237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23603.34元、搬迁费43752.6元、律师费损失13000元,共计80355.9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分别计算:租金损失的23603.34元自20237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搬迁费43752.6元自202310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3000元自202312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10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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