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0号原告广州万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文华福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0号原告广州万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文华福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0号
广州文华福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万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文华福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文华福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40,556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以32,6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38,39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69,49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元、财产保全费1,226元,均由被告广州文华福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