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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15:45 来源:

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23

江小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从 201811日起至2018430日止所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436.44元,及从2018111日起,除应缴物业管理费外每日按应缴款的 1交纳滞纳金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不超本金为限为人民币436.44元),暂总计为人民币872.8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11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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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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