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汇骏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穗欧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20:05 来源:
原告深圳汇骏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穗欧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956号
广州穗欧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汇骏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穗欧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深圳汇骏服装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623170号“”、第12125273号“”、第13443938号“”、第87817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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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