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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422号原告黎伟汉与被告王康生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23:4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22号原告黎伟汉与被告王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22

王康生:

原告黎伟汉与被告王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5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整);2、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355000万元对应的利息,利息按每月1.5%利率计算,从201671日起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申请立案之日为463452.5元; 以上合计818452.5元(大写:捌拾壹万捌仟肆佰伍拾贰元伍角)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7日上午10: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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