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21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421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21号
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达利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3,520,245.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2406.41元(①被告二拖欠《重庆空港59亩项目(海伦堡玖悦府)公区墙地砖材料购销合同》项下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中,以拖欠的货款367954.96元金额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4日之日起计算至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止,为16784.79元;②被告二拖欠《成都仁寿项目一期(海伦堡﹒三千樾一期项目)公区墙地砖材料购销合同》项下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中,以拖欠的货款1499954.06元元金额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4日之日起计算至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止,为26549.19元;③被告二拖欠《南充高坪项目(海伦堡·嘉悦湾)公区墙地砖材料购销合同》项下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以拖欠的货款金额138831.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下午16: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