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19号原告韩周洁与被告张智威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28:2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19号原告韩周洁与被告张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19号
张智威:
原告韩周洁与被告张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贷款共计6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21152元。(以6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时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计得230202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090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1691元。(以60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6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第1至4项合计7584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6: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