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057号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雄基机械租赁部、谭扬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057号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雄基机械租赁部、谭扬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057号
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雄基机械租赁部、谭扬玩: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雄基机械租赁部、谭扬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雄基机械租赁部向原告承担支付租金314431元,并支付违约金12262.8元(违约金以314431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为12262.8元);2.判令被告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雄基机械租赁部立即向原告退还钢板桩合计44.64吨,如不能归还的,按照6000元/吨进行赔偿。并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该剩余44.64吨钢板桩全部退还之日止或者钢板桩赔偿款付清之日止的租金;3.判令被告谭扬玩对以上第1、第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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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