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390号原告庄丽华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与第三人广州莱奥博特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7390号原告庄丽华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与第三人广州莱奥博特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390号
王小军、王小东、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庄丽华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与第三人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1、王小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王家镇老街社区9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203207996;2、王小东,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王家镇老街社区9组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412258016;3、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87号101、201、30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3J1XL,法定代表人:王小军)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追加被告一王小军、被告二王小东为(2022)粤0113执12719号案的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共同对退还款项15991.4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0.93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