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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9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诉被告李健龙、李就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38:1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49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诉被告李健龙、李就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976

李就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诉被告李健龙、李就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李就庆,男,195610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东翠西街22701,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561014071X)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233111.36元及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11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35670.89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路东翠西街227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形式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612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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