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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184号原告陈娟连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力之祥健身室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39:0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10184号原告陈娟连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力之祥健身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184

广州市番禺区力之祥健身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娟连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力之祥健身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市番禺区力之祥健身室,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1362C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8U076,投资人:秦华宗)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91日至20231130日工资合计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612日下午3: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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