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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182号原告康梦佳诉被告广州赛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39:2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10182号原告康梦佳诉被告广州赛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182

广州赛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梦佳诉被告广州赛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赛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浦华路6063号楼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BN5P871K,法定代表人:李伟)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进行消费的私教课预购费用共计1196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612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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