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180号原告黄修良诉被告蔡文华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40:0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10180号原告黄修良诉被告蔡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180号
蔡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修良诉被告蔡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蔡文华,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丽家园丽水湾丽泽居六梯802房,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03210712)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款项44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款项利息[以4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8日利息2248.65元];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10:15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