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49号原告黄文海诉被告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7649号原告黄文海诉被告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49号
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文海诉被告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黄文海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9月13日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424.06元(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50%计算逾期损失,暂计到2023年11月18日为59天即50000×3.45%×(1+50%)÷360×59=424.0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35700元(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1月18日,142800元÷12×3=357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损失20380元;以上暂合计为106504.0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下午2: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