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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650号原告陈朝琴诉被告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47:3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50号原告陈朝琴诉被告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50

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朝琴诉被告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陈朝琴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并判令被告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朝琴货款15616元、履约金10000元,共计25616元;2、请求判令被告广州苑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500元及从2023118日起以25616元为基数按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下午3:0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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