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51号原告曾巨锋诉被告广州恒辉服饰有限公司、优创优品(广州)网络有限公司、陈晓营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48:0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351号原告曾巨锋诉被告广州恒辉服饰有限公司、优创优品(广州)网络有限公司、陈晓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51号
广州恒辉服饰有限公司、优创优品(广州)网络有限公司、陈晓营: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巨锋诉被告广州恒辉服饰有限公司、优创优品(广州)网络有限公司、陈晓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曾巨锋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金额24044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三名被告付清全部货款金额之日止)。3、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