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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139号原告信丰裕辉制衣厂与被告广州市皓悦服饰有限公司、崔岩、阮宝华、崔凯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02:2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0139

崔岩、崔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信丰裕辉制衣厂与被告广州市皓悦服饰有限公司、崔岩、阮宝华、崔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36299元及逾期利息(以36299元为基数,从20237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四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1221日为759.93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以上第一、二项暂计至20231221日为37058.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14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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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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