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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134号原告侯世平与被告梅和平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02:3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0134

梅和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世平与被告梅和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报酬人民币1968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05.41元(以19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614日即原告催款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231113日为305.41元);以上暂合计为19993.4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11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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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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