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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001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王兰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03:1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0001

刘兴、王兰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王兰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刘兴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与尾款人民币285354.57元;二、判令被告一刘兴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890.77元(暂计至20231114日),就全部剩余租金及尾款285354.57元,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从20231115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三、判令被告一刘兴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原告上述诉请金额暂计人民币296245.34元。四、判令原告对车牌号为粤A0Q10J的奔驰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五、判令被告二王兰香对被告一刘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1015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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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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