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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546号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立、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5: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546号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立、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46

张正立、李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立、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暂计至2023725日,利息为33916.74元,复息为1425.58元)。自2023725日起,利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30元;(以上1-2项暂计至2023725日,合计为543372.32元)3.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路南国奥林匹克花园悉奥路111801【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044314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06581号,建筑面积:157.3】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投保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下午14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1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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