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62号原告广州市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与广东博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5: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362号原告广州市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与广东博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62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广东博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与广东博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69673.07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169673.07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5日为88113.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1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