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933号原告广州市福垄废旧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朱文斌、李均怀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6:3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933号原告广州市福垄废旧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朱文斌、李均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933号
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朱文斌、李均怀: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福垄废旧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朱文斌、李均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损失补偿金20000元以及利息(以42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暂为420000元;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30000元、保险费1000元。以上合计暂为45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1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