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0130号原告广东穗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民初20130号原告广东穗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0130号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穗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01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柜台拆除工程款49310.25元、内装拆除工程款83037.11元。二、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49310.2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83037.1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穗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47元,由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