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69号原告邓文华与被告丁南南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34:0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369号原告邓文华与被告丁南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69号
丁南南:
本院受理的邓文华与丁南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