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879号原告重庆市品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铭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36: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879号原告重庆市品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铭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879号
广州铭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品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铭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重庆市品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诸葛烤鱼”系列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上述被告在关键词、商品标题、商品名称等以网络为载体的商业性行为中,立即断开相关链接且停止使用“诸葛烤鱼”等文字及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4、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均不小于24cm×12cm;5、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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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