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877号原告戴斌诉被告薛焕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42:5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877号原告戴斌诉被告薛焕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877号
薛焕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斌诉被告薛焕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戴斌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所拖欠租金5850元、物业费1603元、电费192元、燃气费57元,共计7702元;2.判决被告赔偿未经原告书面许可私自在客厅及走廊加贴墙纸造成大面积墙漆损毁所需修复材料及劳务费用共计1500元;3.讼诉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上午10: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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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