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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512号原告赵少强诉被告杨俊凯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45:40 来源:

原告赵少强诉被告杨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12

杨俊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少强诉被告杨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赵少强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85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4倍利率为标准,从20221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1024日,利息为人民币70093.42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38593.4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3593.4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10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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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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