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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4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47:3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1040

黄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美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11日至20237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8916.84元及滞纳金(以当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月1.5%的标准,分别自次月1日起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滞纳金总额以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本金为限);二、被告黄美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121日至2023630日期间水费1127元及滞纳金、排污费611.8元及滞纳金、水加压费127.78元及滞纳金、用水损耗分摊费195.8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欠费为本金,按每月1.5%的标准,分别自应缴费用的次月1日起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期滞纳金总额应以拖欠当期费用的本金为限);三、被告黄美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18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34元,由被告黄美珍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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