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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92号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48:5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92

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案涉155首作品(详见附表)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6200元;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由被告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被告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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