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409号原告梁永权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瑗利珲汽车零配件店、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51:3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409号原告梁永权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瑗利珲汽车零配件店、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永权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瑗利珲汽车零配件店、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永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永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