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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2462号原告刘剑与被告杨黎飞定作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7:00:5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462号原告刘剑与被告杨黎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杨黎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剑诉被告杨黎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246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黎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剑支付定作款6698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66988.1元为基数,按2022828日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828日起计算至前述定作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7.61元,由被告杨黎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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