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172号原告张爱娥与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身所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梦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172号原告张爱娥与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身所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梦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梦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爱娥与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身所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梦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爱娥与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因不服本院(2024)粤011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张爱娥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律师服务费36000元、诉讼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905元,共369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