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37号原告江志辉诉被告赖杰志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7:04:4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37号原告江志辉诉被告赖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赖杰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志辉诉被告赖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杰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志辉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向原告江志辉支付资金占用费(分段计算,具体为:以4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4日起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0日起计算,以1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7.7%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志辉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80元,被告赖杰志负担3300元,原告江志辉应负担的3880元免予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