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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7858号原告广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懿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录伟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3:15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7858号原告广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懿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录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7858

广州懿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录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懿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录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7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懿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咨询费80000元及滞纳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标准,自20226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懿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社保损失费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6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黄录伟对于上述判项一至判项二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92元、保全费1268元,由被告广州懿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录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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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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