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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8584号原告李雪琴与被告赵昌国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3:43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8584号原告李雪琴与被告赵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8584

赵昌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雪琴诉被告赵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8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昌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雪琴偿还借款9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11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雪琴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李雪琴负担457元,由被告赵昌国负担216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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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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