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28号原告广州市东枫厨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如福餐饮有限公司、叶平平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5: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28号原告广州市东枫厨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如福餐饮有限公司、叶平平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928号
广州如福餐饮有限公司、叶平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东枫厨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如福餐饮有限公司、叶平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4493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64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欠款偿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55103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