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12号原告广州市富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利顺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6:1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12号原告广州市富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利顺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12号
广州市利顺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富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利顺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2342元及利息(利息以1234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