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11号原告吴兴信与被告曾晓红、曾孝成、曹志华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6:2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11号原告吴兴信与被告曾晓红、曾孝成、曹志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11号
曾晓红、曾孝成、曹志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兴信与被告曾晓红、曾孝成、曹志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挖掘机租金5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00(以57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止,暂算至2023年12月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