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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808号原告江伟雄与被告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6:5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08号原告江伟雄与被告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08

占中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伟雄与被告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800000元及利息231200元(利息为每月6800元,从20201120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919日金额为231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10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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