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05号原告曾淑辉与被告魏文飞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7: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05号原告曾淑辉与被告魏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05号
魏文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淑辉与被告魏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100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476.28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