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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980号原告郑国弘与被告李俊威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8:5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80号原告郑国弘与被告李俊威民间借贷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980号

李俊威: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弘被告李俊威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李俊威,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03号1512房)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总欠款100000元为基数,其中2020年5月1日至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间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4倍计算利息);2、本案的律师费10000由被告承担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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