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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910号原告广州鸿健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剑华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34:0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10号原告广州鸿健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剑华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910

覃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鸿健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鸿健冷链食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覃剑华支付原告货款925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54元为基数,从20234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814日为191.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为944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下午3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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