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0541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35:3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20541号
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朱彩宁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2054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朱彩宁与被告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至2023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6-二、被告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彩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三、驳回原告朱彩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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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