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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7909号李发莹与叶嘉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36:5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7909号李发莹与叶嘉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粤0113民初7909

叶嘉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发莹与被告叶嘉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672.47元给原告李发莹;二、被告叶嘉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财产损失504元给原告李发莹;三、驳回原告李发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46.5元,由原告李发莹负担546.5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叶嘉宏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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