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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224号原告汪之花诉林立鸿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50:1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7224号原告汪之花诉林立鸿一案

 (2024)0113民初7224

林立鸿 :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之花诉你(林立鸿,男。19917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海坡海坡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下午4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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