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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584号原告蒲永刚诉被告广州市元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50:4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7584号原告蒲永刚诉被告广州市元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

 (2024)0113民初7584

广州市元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的原告蒲永刚诉你(广州市元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经述路17-2135,法定代表人彭嘉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装修费26169.8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尽快付给原告人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下午2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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