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9423号原告张振南与被告张海棠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51:39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9423号原告张振南与被告张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9423号
张海棠: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南与被告张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海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振南偿还借款本金82300元并支付利息(以823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张海棠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9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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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