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466号原告广东文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龙光骏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53:0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466号原告广东文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龙光骏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66号
广州市龙光骏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文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龙光骏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共计3945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4元(以3945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以上合计人民币39454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