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63号原告广州市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诚健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印力城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363号原告广州市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诚健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印力城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63号
深圳诚健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印力城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诚健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印力城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确认原、被告深圳诚健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印力城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双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之承租人变更协议》(共3份)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2.原告有权没收被告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97594元;公用事业费保证金3000元;装修押金30000元,以上合计230594元;3.被告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4日租金合计404230.78元及因逾期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3年8月14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统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2061.6元),详见欠费明细表;4.被告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14日物管费合计129097.42元及因逾期支付物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3年8月14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统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658.4元),详见欠费明细表;5.被告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得水费2430.4元以及因逾期支付水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3年8月14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12.4元),详见欠费明细表;6.被告深圳诚健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印力城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深圳诚健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印力城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立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