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770号原告戴灿炳与被告梁艳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57:1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770号原告戴灿炳与被告梁艳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770号
梁艳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灿炳诉被告梁艳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梁艳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230.5元给原告戴灿炳。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梁艳东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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